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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发布时间:2023-11-04 17:49: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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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阜阳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构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

阜阳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构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分为基础养老金补贴和缴费补贴两部分。

1. 基础养老金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照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负担;市政府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

2. 缴费补贴。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60元。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省级财政目前承担 20 元,其余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在省里规定统一补贴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负担。

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在缴费档次范围内确定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代缴标准给予补贴;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 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按照阜政办〔〕36号文件规定执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在享受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原有补贴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增加不少于30元的补助。